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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实行有偿使用。对批准设置使用有经济效益的无线电设备,应适当收取无线电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应视情节轻重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使用证书)、查封或没收设备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违章罚款通知单》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款,逾期不交的,按日加罚一至五元。罚款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可依据《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违章罚款标准

附件:           违章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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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项目       单位 	     标准
1  擅自试验发射设备	    部   按设备价格的20-50%  罚款
2  擅自生产(装配)发射设备 部	按设备价格的10-50%  罚款
3  擅自销售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	按设备价格的10-50%  罚款
4  擅自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 	按设备价格的20-50%  罚款
5  擅自设台		    部   按设备价格的20-50%  罚款
6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次   按频率管理费的300--  罚款
                    500%
7  擅自增加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	按设备价格的20-50%  罚款
8  擅自改变台址       次/部 按300-500元	  罚款
9  擅自加高天线或改变天线特 部   按100-500元	  罚款
10 擅自增大发射功率	    部   按100-500元	  罚款
11 擅自架设天线或增加天线	部	按50-500元	  罚款
12 擅自改变工作方式	    次   按300-500元	  罚款
13 擅自准予外国人设台	部   按800-1000元	  罚款
14 擅自准予外国人测试电磁场 次	按800-1000元	  罚款
   强
15 擅自转借或出租无线电通信	部	按50-500元	  罚款
   设备
16 发射设备技术性能不符合国 部	按50-500元	  罚款
   家技术标准
17 无线电台丢失或失控	部	按100-1000元	  罚款
18 丢失执照		    证	按30元	   	  罚款
19 丢失使用证书	    证   按10元	   	  罚款
20 违反通规通纪		次   按10-50元	      罚款
21 非电信设备干扰警告三个月 次	按100-500元     罚款
   后未改者
22 不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	次	按5-50元	      罚款
   检查
23 违反城市收发信区域的管理 项	按500-1000元    罚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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