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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已被《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2000年2月3日
             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占道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占道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其他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其核发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无效,据此实施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查处违法建设实行职责分工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虽已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棚亭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既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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