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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各县根据实际确定火险期。福贡、贡山县的火险戒严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泸水、兰坪县的火险戒严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底。
  第八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庄、学校、厂矿、电站、公路、水利工程、桥梁等周围应当造林绿化。
  水源林、风景林、国防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及新造林地实行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的区域和期限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置标志,明确界线。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采伐林木,新造林地内禁止放牧。
  第九条 禁止毁林开荒。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地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第十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植物,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标本或者拍摄影视,须经州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的,须向州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男14周岁至55周岁,女14周岁至50周岁,均应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3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并保证成活率。不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城镇居民,每株收取绿化费3至5元用于补植造林。
  自治州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宜林荒山和低价值林地。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合资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十四条 林业三定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应当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绿化造林,不按合同规定期限绿化造林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者转包、拍卖。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推广各项节柴节能措施。
  单位和城镇居民逐步实行煤、电、气、太阳能代柴;对消耗林木的单位,实行限额管理。
  扶持帮助农户规划种植薪炭林,推广使用节柴灶、沼气、电等节能措施,并在技术上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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