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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7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公用事业局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服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五)查处有关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 城建、工商、环保、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城市的临街建筑物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严禁在城市临街两侧的建筑物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严禁在城市街道两侧及居民新村搭建影响市容的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和危险建筑物,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六条 城市临街单位的建筑物应当安装彩灯、轮廓灯等亮光设施,并保持夜间光亮。
  第七条 城市临街门店标牌内容应当文明健康,用字应当规范,无错别字、缺字、漏字。
  严禁店外经营和无证流动摊点;严禁上街强拉顾客、播放高音或高声喊叫招揽生意。
  第八条 在城市临街设置条幅、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墙面广告、遮阳棚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其内容应当健康,文字用语规范,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专设广告栏外张贴广告,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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