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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失效]

  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没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可由宗教团体指定,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人员代行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应当在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确需跨地区进行的,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市内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双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指派宗教教职人员到所属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应当持有该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培训班,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妨碍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
  (二)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的;
  (三)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到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举行、主持、参与宗教活动的;
  (六)未经批准在寺观教堂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取缔,拆除违法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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