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1999年3月8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国家、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私营经济,港澳台、外商独资经济等。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同等的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保护、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管理与发展、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均可从事生产经营,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
第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并承担《
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享有民族自治地方可放宽办证、办照条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