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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运车辆的入户、过户、异动、年检、营运证及营业执照等手续,运管、交警、农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加强配合,积极协作,搞好服务。其办理营运线路牌,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个体、私营经济不得以公有制经济名义登记注册,不得挂靠全民、集体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公有制企业不得要求和接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经营。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营业执照不得转借、转让、出卖、出租、涂改和伪造。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自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分配;
  (二)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三)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自主经营;
  (四)行使劳动用工自主管理权;
  (五)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破产申请;
  (六)除国家定价和实行监审价格的商品外,可以自行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七)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八)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按规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十)凭营业执照刊刻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十一)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依法参与联合经营、参股经营或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十二)申请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
  (十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十四)向有关部门申报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十五)决定利润分配;
  (十六)决定员工的劳动报酬和分配形式;
  (十七)参与先进评比;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不虚开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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