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丢撒冥纸。
第二十四条 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包卫生、包市容、包绿化的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燃气经营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视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并可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纠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