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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贵州省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贯彻落实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繁荣的国家政策,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引进资金和技术,加快技术进步,带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 开发区应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和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本着精干、高效、服务和有利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州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
  (四)按省、州政府授权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五)按照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
  (六)组织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对街、路和地理实体名称统一规划,依法命名;
  (七)大力培育发展开发区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八)组织人才招聘、调配、培训和交流;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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