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逐步推行绿色证书制度,农业劳动者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后,可按照有关规定评定农民技术职称。
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考试、技术考核晋升定级制度,推行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制度。
第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通过岗位培训、专业进修等,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中有成效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协调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人才、技术、资金问题,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加强多层次、多渠道的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开展政府、民间并举的省内、国内、国际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周边地区、沿海开放地区的区域性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保护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软科学研究,发挥其在国民经济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要优先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鼓励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所、各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州独资或合资合作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在审批、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在项目申报、科学成果评审和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科研开发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社会事业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进步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