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加快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资金投入,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科技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引进国内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科技资金投入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基金,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科技资金的投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其使用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科技活动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
第七条 科技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和用于科学技术的其他经费,基建预算安排的科研基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