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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邕江河段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邕江水体。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改造排水管网,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对船舶排放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渔业、林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邕江河段保护区域内的鱼类资源、植被保护。
  第十七条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药、农用薄膜、化肥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广无公害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止因农业生产措施不当而污染邕江水体。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来水厂取水口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和告示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的管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综合水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或在岸边埋置、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它废弃物;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和其它有毒有害废液,或在岸边及水体清洗装载上述污染物的车箱、船仓和其它容器;
  (三)在岸边使用剧毒和其它高残留农药;
  (四)向水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消毒处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含病原体废水;
  (五)船舶的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超标生活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排入水体;
  (六)毒鱼、电鱼、炸鱼活动;
  (七)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与保护水域相关的植被。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改建造成保护区水域污染的项目和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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