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加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全、巩固和发展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加强卫生防疫和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民族公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重视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和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品的监督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县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共处,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以利于工作和增进了解,密切民族关系。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依法解决。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公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民族成份,未经自治县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民族成份。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支持各民族公民开展有益于民族团结和身心健康的传统节日活动。
每年农历十月十六日(不闰月)是瑶族的传统节日盘王节。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各项建设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须冠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