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禁出售假药、劣药,取缔非法行医活动,禁止以行医为名,利用封建迷信和其它手段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制定瑶族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报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教育各族人民坚决执行
婚姻法,禁止早婚、不登记结婚、买卖包办婚姻和重婚纳妾,提倡婚事新办。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老人,禁止遗弃婴儿。
自治县重视照顾鳏寡老人和孤儿,县、乡(镇)都要办好敬老院或福利院。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团结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县。在处理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自治机关提倡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以利于工作和增进了解,密切民族关系。
第六十九条 自治机关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传统文化和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艺体育活动。
每年农历十月十六日是瑶族的传统节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假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十月一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应模范执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