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实行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逐步普及高级中学教育。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瑶族聚居乡(镇)的各类学校,对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瑶族山区,有计划地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县的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做到在校少数民族学生的总人数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办好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重视教师在职学习,提高教师的素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教育各族人民尊师重教,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学校财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自治县积极引进科学技术,扶持重点科研项目,依法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增加文化、广播、电视设施,加强文化馆、文化站、广播站建设,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淫秽物品的经营活动。
自治县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和名胜古迹,加强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体育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增加运动场所和其它体育设施,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制定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健全和充实县、乡(镇)、村三级医疗网,逐步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充实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对儿童全面实行计划免疫,积极防治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加强瑶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疾病防治工作。重视发展现代医药事业和民族传统医药,允许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医生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