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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9修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权限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实行以农业为基础,以水力、旅游资源开发为重点,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经济联合体,专业户联合或独资开办农场、林场、果场、畜牧场、渔场或者从事其他开发性生产,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坚持科教兴农方针,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依靠科技进步,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好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信息等社会化服务,并从资金、技术上给予扶持。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保持生态环境。
  自治县依法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农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闲置、荒芜土地。
  自治县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和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农村的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山、责任山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承包地,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或者由集体开发。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林业生产。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奖励集体、个人承包经营山林,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资源。
  自治县因地制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用材林、经济林和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为主的防护林,提高森林覆盖率以及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贯彻落实扶持林业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征收育林基金、更改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等,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和林区建设。
  自治县加强封山育林和护林防火工作,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在特别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和林缘用火,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毁林采石,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和其他毁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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