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向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装卸。
  第二十五条 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码头摆设摊档、堆放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渔港码头秩序的活动。
  进入渔港码头的车辆,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停放和装卸货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渔港交通安全,擅自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水上体育活动。
  经批准的水上体育活动,在渔港监督机关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组织单位应当制订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和救生人员。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渔港内倾倒余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渔港内应当配备垃圾、油污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擅自移动安全助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破坏、损毁、移动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到渔港所在地的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国家机关的公务船舶和军事船舶进出渔港,免予签证和检查。
  第三十条 港、澳、台地区的船舶进出本市渔港,必须持有港、澳、台地区和国家有关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书,接受当地渔港监督机关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本市渔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渔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规费和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和标准收取。
  渔港的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财政专户列收列支,用于渔港的管理和渔港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三条 渔港监督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设施,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