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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

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
 (1999年7月27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行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成果持有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成果包括: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技术秘密;
  (三)计算机软件;
  (四)其他技术成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技术成果提成,是指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或者实施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按一定方式和比例获得分配的行为。
  第五条 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科技行政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技术成果入股

  第八条 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技术成果向公司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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