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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
  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二)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第十八条 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不再经营运输余泥渣土业务时,应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注销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和专用车辆标志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行政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不办理排放证或受纳证而排放或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在建筑工地以外擅自堆放余泥渣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完毕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对当事人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余泥渣土倒卸在非指定受纳场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受纳场,拒绝受纳余泥渣土的,对受纳者按拒绝受纳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准运手续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无专用车辆标志牌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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