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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分别向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从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五)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出现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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