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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五)组织智力开发服务活动;
  (六)开展人才测评;
  (七)举办人才交流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广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许可证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八条 申领人才中介机构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市辖区设立的,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县级市设立的,报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在市辖区设立的,报市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境外组织在市辖区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人才中介机构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出境人员政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考评等服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以招用人才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招聘;
  (三)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公布的拟聘用人才的岗位、人数、条件和待遇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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