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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9年3月19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5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实现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通过人才市场求职,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工商、劳动、公安、价格、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中介机构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三)五名以上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发给广州市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
  (四)依法组织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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