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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三)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但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经过市经委组织鉴定,确认其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形成一定商业规模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吸收与创新的技术开发经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用于吸收与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计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对设备进行快速折旧,并参照市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者中试产品计划的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四条 吸收与创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术基础上创新的成果转让取得收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享受优惠。
  第十五条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者贷款贴息的资助。
  第十六条 吸收与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以分别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市经委申请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专利代理费的部分资助。
  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用于技术开发,属于国内首次运用的,可以凭专利转让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向市经委申请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企业在本市建立吸收与创新的下列机构,可以向市经委申请启动经费的补贴:
  (一)国家级或者市级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二)国家级或者市级的吸收与创新基地;
  (三)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的市级技术开发机构。
  第十八条 吸收与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
  吸收与创新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其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有关技术质量认证或者许可的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 本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办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本市的手续,需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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