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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

  1996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十四)证券回购合同被判令无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判令回购方按同行业拆借利率偿付利息,同行业拆借利率取消上限后,应如何判定利率标准?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是特定时期产生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的标准仍应以国务院1996年6月25日国发(2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4号文和1996年9月27日银发(1996)349号文为依据。
  (十五)出票人签发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持票人以票据法律关系起诉出票人,出票人以其与持票人无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如何处理?
  出票人签发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交付卖货方,拿到该票据的人又因债权债务关系交付他人(即持票人),由于支票空头,持票人以票据法律关系起诉出票人,出票人以其与持票人无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支票可以授权补记,出票人未记载支票金额或收款人的,视为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补记的法律后果由出票人承担。
  四、期货、外汇按金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十六)如何理解期货交易所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为基础的买卖交易,故又称保证金交易。所以当一方违约时,交易所应按交易规则将违约方的保证金划入守约方保证金帐户内,如果交易所未按规则划拨保证金。交易所则应承担未按交易规则划拨保证金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由交易所去买卖期货合约或进行实物交割。
  (十七)两种案件入市交易的举证责任,应如何确定?
  国内期货交易,经纪公司必须举出客户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的证据;国际期货交易,客户指令成交情况必须举出国外期货交易所会员或结算会员,经过公证、认证的该会员或结算会员的证明文件及成交记录。外汇按金交易,经纪公司只提供将客户交易指令打入境外或香港的证据即可。
  (十八)客户以经纪公司多户一码、挪用保证金、违规平仓等行为,提出要求经纪公司赔偿其期货交易损失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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