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经纪人与客户签订担保协议的法律后果?
(二十五)如何认定期货交易二级代理的效力?
(二十六)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五、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二十七)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如何处理?
(二十八)公司没有经过年检又未注销的,如何处理?
(二十九)被告及被告上级开办单位均被撤销的,如何处理?
(三十)起诉被告上级主管单位的如何处理?
(三十一)企业对其开办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三十二)当事人拒绝交纳审计费的如何处理?
(三十三)涉农案件中,无营业执照的鱼塘、鸡场、猪场等养殖业对外发生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三十四)法院能否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合同标的质量的约定违反强制性等级规定的,或者未约定质量标准的,如何处理?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如: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标准时,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无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合同履行中,买方有证据证明供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违反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按供方违约处理。
(二)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原告就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一并起诉,如何审理?
法院不应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如果在一审诉讼期间,起诉时未到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原告可以追加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或告知原告另行起诉;如果在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以同样理由追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担保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三)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
按照
担保法第
25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终结次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