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否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如果当事人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作出裁定的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当事人未就此纠纷达成新的仲裁协议;2、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该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当事人应按照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保护其权利?
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接受,债务人不能以时效届满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如果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与债权人以协议形式承认其债务,并表示继续履行债务的,或者同意由第三人愿为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即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债权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十九、对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及处理?
处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件,不应以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简单认定合同无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协议内容又不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2、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有异议,又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3、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无异议,且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仅对协议中的质量、期限、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有异议的,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
民法通则第
8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4、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价格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实际履行的,按合同未成立处理。如已实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依实际履行情况处理。
二十、如何处理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借、贷款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组织。企业出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资金短缺只能和金融机构贷款,否则,就是违法借款行为。审理此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认定合同无效;2、依照
民法通则第
60条第1款的规定,由借款方将借款本金返还出借方;3、依照
民法通则第
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如果借款方未付利息,应收缴借款方按约定应付利息,并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4、私营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按上述原则处理;5、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3号《关于
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