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在诉讼中,依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无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可直接将申请开办登记的法人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以该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因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即使法人事后追认也应认定无效。在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法人知道其下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实际参与履行了该合同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二是法人下属机构在依照法人内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或依法人的明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应认定有效。
十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为企业利益实施企业章程规定之外的行为,甚至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工作人员只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法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该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进行的民事活动,除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追认外,其后果应由该代理人个人承担。企业法人已授权,但授权不明无法确定代理人权限的,该代理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其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非企业单位是指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的规定。注意下列问题:(1)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在担保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非企业单位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行为的,应在此行为结果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企业所欠债务的民事责任。
十六、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基层工会只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并具备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就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无须经过社团法人登记。但工会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否则其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