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对此问题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确定诉讼当事人:
1、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诉讼时,承包人继续承包或者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列承包或者出租的企业为当事人,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履行中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另案处理。
2、对外发生诉讼时,原承包或出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批复确定诉讼当事人。如有证据证明或按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或承租人对企业亏损有民事责任的,可以列原承包人或承租人为诉讼第三人。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可以企业为被告;原承包人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租金的,按承包或租赁合同约定,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承包或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被告的法人营业执照虽未吊销,但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其办理法人登记时的注册所在地均查无下落的,应告诉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按原告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的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但被告是公民的,应公告送达,按缺席判决处理。
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歇业的如何处理?
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歇业的,如果该企业未注销,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该企业已被注销,又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变更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为被告。作为被告在二审诉讼期间歇业的,应发回重审。
作为原告的企业法人歇业的,应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136条第1款第3项诉讼当事人继承的原理,直接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原企业法人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权利义务承受人具有法律效力。
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
1、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经济犯罪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2、如果涉及犯罪行为,需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者刑事责任的,应将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的犯罪材料移送有关部门,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对于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