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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五)在禁止掉头行驶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警灯的;
  (七)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使用其他方法使号牌辨认不清的;
  (八)驾驶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与行驶证上记录不相符的。
  有本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有本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拆除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有本条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可按规定吊扣驾驶证:
  (一)尚未取得实习驾驶证的人员单独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员单独驾驶特种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五)驾驶非法拼装或改装的机动车辆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经检测查证属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不是机动车驾驶教练人员而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
  (三)使用非本机动车的牌证或将机动车牌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使用他人的驾驶证或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使用涂改、伪造、冒领的机动车牌、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驾驶证的。
  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还应暂扣车辆,收缴非法使用的机动车牌、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高、超长、超宽、超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反核定的载人限额规定的,每超载一人,处50元罚款。
  对上述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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