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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6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2000年2月22日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公安交通民警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规范应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所有公民都应自觉接受教育,掌握必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播送、刊载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专题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申请各类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必须首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其中用于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经严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书。
  第五条 交通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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