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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81号)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经济庭督导组。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出租
            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

  出租汽车承包纠纷案件涉及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已成为影响首都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劳动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对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间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作的相应规定,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是密不可分的,劳动关系是基础,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内部管理合同,如果由法院单独处理承包合同,必然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北京市劳动局制作的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必须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司机关与出租汽车公司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间是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一特定关系不适用民法中关于承包纠纷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保护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稳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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