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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
 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38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第2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1、如何理解“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一般性的公知知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一般现有技术,并且具备进行各种常规试验和普通分析工作的能力的技术人员。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
  2、怎样理解“相同技术领域”?
  相同技术领域应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IPC)的最低分类位置来确定。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主题可以归入到IPC中的同一最低分类位置,则该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应属相同技术领域。
  3、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范围,在无效程序中还能否以原说明书为有效文件来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专利审查惯例,一般情况下修改说明书只能在实质审查程序中进行,无效程序中一般不允许修改说明书。但是如果实质审查程序中出现失误,造成说明书修改超出原范围,并且审查员没有给予改正和答辩的机会时,可以以原说明书的公开文本为本专利的有效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
  4、什么情况下允许用方法特征定义产品权利要求?
  一般情况下,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和限定。只有无法采用产品结构特征来限定产品,或者采用结构特征反而不能清楚地予以限定时,方允许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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