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同配合,加大组织、领导、协调、扶持力度,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凡是政府行为挤占挪用的社员股金,政府要带头分期归还。要认真实行股金保全制度,供销合作社出售的资产应全额用于兑付社员股金。县(市、区)政府要实行特许经营政策,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拓展经营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以便分年筹集资金保兑付、保稳定。凡是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应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批零兼营食盐、图书、成品油、药品等。在股金兑付困难的地区,为保股金兑付,除供销合作社、化肥生产企业、农业三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经营业务。
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帮助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和扶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解决影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各地要按“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经济包袱。从1999年起,供销合作社缴纳的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在国家处置供销合作社历史经济包袱方案下达前,供销合作社经济包袱所占用的贷款,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银企合作,实行“行社共兴”的意见》(农银发〔1999〕88号)和农行省分行《关于加强银企合作,促进农行和供销社共同发展的意见》(川农发〔1999〕126号)继续执行。
供销合作社职工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按现行办法管理。基层社和社属企业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资产评估费用予以减免;允许并鼓励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落实金融债权,对符合条件的“核呆”冲减部分债务。
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安排必要的项目,从资金上给予积极扶持。基层社和县以上专业公司为专业社代销产品,享受同专业合作社同样的优惠政策。
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民贸优惠政策。
各地要成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订改革发展方案和配套扶持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对同级政府目标考核的范围。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及时告省供销合作社。
lar_1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