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资产,按照“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对人员、资产、业务重组。供销合作社联社理事会对重点、优势企业实行绝对控股;对一般企业实行相对控股;对小型企业实行参股;对净资产很少、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经营者合伙、租赁、承包等形式全部放活。整体运行困难但部分仍有活力的企业,可将有效资产剥离出来组建新的法人实体。有一定资产但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由系统内外的企业兼并或托管,也可整体出售。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依法定程序解散或破产。在放活小企业的同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优化人才、资产等资源配置,着力培植一批优势项目、优势企业,逐步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市场的龙头和发展区域经济的支柱。鼓励企业职工参资入股,并按职工的实际出资额向职工配予适当数额的期权,与职工参资入股配套。参股不搞平均化,法人代表持股额可比一般员工高5-10倍,经营管理骨干可比一般员工高3-5倍。改制后,社属企业实行按劳、按资、按绩效分配的多元化分配制度,对领导层、骨干层、员工层实行分层分配。对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奖励股权或期权。企业改制中,要切实加强资产监管,不得无偿量化或分掉资产,不得低评资产价值造成社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进行各种摊派,不得随意拆除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
六、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社的职能作用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辖区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机关,是同级政府重要的涉农部门,其职能是:(一)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三)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确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改制后的企业,联社以参股、控股的形式选派人员进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参与决策管理,行使出资人权力,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省、市(地、州)供销合作社联社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比照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执行。
县级供销合作社在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各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社建设的通知》(川办发〔1997〕73号),狠抓贯彻落实。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社员股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