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应当交回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重新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
二、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区、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对代理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完整的资料档案。
第五章 工程招标代理及收费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包括:招标咨询、代办招标项目登记、代编招标文件、代编标底、代拟评标办法、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工程现场条件和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和进行招标工作总结等内容。
其中代编标底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按规定的范围从事标底编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与委托方(招标人)应按国家
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组建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与原机构脱钩,未脱钩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
二、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的委托;
三、独立承担受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咨询收费按规定与委托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