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第十条 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核批准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发给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
新开办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由省建委统一制定,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须在年终前三个月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四、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资质等级申请书,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资金数量和实际业绩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发资质等级证书。对于不符合原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予以降级,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在定级后二年内,其实际资质等级已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可以申请资质等级升级。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承担业务时,应当出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
第十七条 遗失《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的,必须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