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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清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法
 转让炒卖土地清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51号 1999年1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清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非法转让、炒卖
           土地清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国土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今年年初开始,全省开展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清理工作。目前清理工作申报登记已基本结束,转入调查核实和处理阶段。鉴于各地在清理中出现的违法用地情况比较复杂,处理工作涉及的政策性较强,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如期完成,现就清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查处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苏政发〔1995〕34号、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7〕139号及本文件规定,按照申报从宽、被查从严、分类分段、依法处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清理中发现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等土地违法问题处理,以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清查处理的时间及政策界限
  对发生在1997年4月15日以前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的,可免予处罚,按本文件规定补办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对1997年4月15日以后发生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的,在从轻给予经济处罚并落实到位后,按本文件规定补办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对不主动申报而被查发现的,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一律进行立案查处,予以经济处罚,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发〔1999〕87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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