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市房改办提供的统建房售房清单,协调工商银行有关分理处为承办售房的单位提供服务,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凭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25日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书面通报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情况。
六、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统建房售房资金中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连同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52元向承办售房的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用于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留归承办售房的单位,单独记帐。承办售房的单位应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一式两份),办理开户手续,预留单位印鉴。使用时需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备案。
七、统建房售房资金除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外的其他部分,在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均不得支取。达成一致后,凭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加盖双方印鉴的书面通知,方可办理支取。
八、本办法下发之前出售统建房的售房收入按本办法执行。
附: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表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表样)
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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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姓名│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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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姓名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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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地址 │ │ 层次室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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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 │ │ 总房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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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售房的单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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