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
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开〔1999〕336号 〔99〕京房改办字第106号
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
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搁置产权争议,先房改售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包括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系统等)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
统建房是指1973年--1986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配使用单位参与、协助。
(二)凡现住统建房的住户(包括中央单位职工和市属单位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其它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凡于1999年年底前提出购买现住房申请并按规定交付房价款的住户,均执行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由市房地局及各区房地局管理的统建房,由中央单位代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为“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进行清查核实,先清后售,边清边售。具体清查摸底工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按系统分别负责落实,清查工作于1999年10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