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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修改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经费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妨害、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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