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一、轴载质量:
  1.单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0吨;
  2.双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0吨,双轴(每侧单轮胎、双轮胎)轴载质量14吨,双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8吨;
  3.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2吨;
  4.集装箱(ⅠAA或2×ⅠCC)半挂车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0吨。
  二、货物装载的高度、长度、宽度和车货的总重量: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
  2.车货长度25米;
  3.货物宽度3.5米;
  4.每辆车货总重40吨。
  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
  运输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规定赔偿造成公路损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过第二十一条 规定值及公路构造物设计荷载的,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跨市地运输的,承运人应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运输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超限运输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批准公路运输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批准运输的,应通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及构造物设计荷载标准的,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承运人应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内进行运输,必要时公路管理机构可派路政管理人员随车监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