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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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