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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考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评。重点是对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以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规范等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成效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首长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执法的,应当主动依法及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未依法执法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处理,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经法定程序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自行决定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
  (二)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执法人员和疏于监督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员为责任人;
  (三)行政执法人员呈报错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该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行政执法人员呈报正确,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错误的,该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直接命令行为的,该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行政执法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该机构行政首长和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严格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有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按照规定执法、徇私舞弊、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60日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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