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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000年一月六日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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