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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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