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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相适应,其直接依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已经废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5月18日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条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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