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4日)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0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活供给的权利;履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开展救助救援的义务。
  第六条 人民防空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增长,进行相应调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