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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6)(发布日期:2006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22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0日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撤换、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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