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依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财税部门统一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出,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县的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严格管好用好教育专项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克扣和挪用教育经费。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出资办学或者捐资助学,加快学校危房改造和新校舍的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鼓励香港、台湾、澳门同胞和海外侨胞捐资助学或者合作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对学校兴办的产业等给予免税的特殊照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建立健全科普机构和信息网络,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搞好科技服务,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自治县资助和扶持重点科研课题,鼓励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农村开展科技活动,对有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视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积极培养民族文艺人才,繁荣艺术创作,加强文艺团体和文化设施的建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发展文化市场,净化文化环境,引导健康的文化消费。
自治县注意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并积极创作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艺作用。
自治县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名胜古迹和革命遗址,做好地方志的编纂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加强体育活动管理,逐步改善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和改厕改水,加强民族地区卫生人才的培养,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
自治县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科普知识,重视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加强对疾病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城乡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