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种税费的征收工作,完成税收任务,增加财政收入。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民族经营企业在贷款、价格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设在自治县内的金融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支持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依法设立各类基金,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和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自治县的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县依法设立的各类基金提供赞助。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帮助和补偿。
第四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制定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方针,结合自治县的实际,自主决定自治县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开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文盲,提倡和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采取措施办好中小学民族寄宿班,重点招收边远地区和经济困难而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学生。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杂费,所减免的杂费由自治机关在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经费解决。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第五十条 自治县采取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到自治县任教,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重视边远地区中小学基础教育工作,逐年从分配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中选派一批优秀的教师到文化落后地区任教,提高全县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应当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使用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